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正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本着“精干务实”的原则,提高工程建设的行业整体水平,为发展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宣传普及工程建设知识;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学术活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培训; 编辑有关工程建设的书籍、资料;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维护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单位会员:
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工作经验者;
对工程建设学术研究和普及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热心支持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分支机构讨论通过,并报本协会备案;
单位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研究有关工程建设的问题,提出建议;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所联系的分支机构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由理事会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后者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