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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2024-05-05 22:37 | 栏目:会员服务 | 661

烟台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烟台市建筑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相关规定,借鉴本省其他地市

的会费管理办法,结合本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烟台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章程和文件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二条  烟台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质量监督、工程检

测、监理咨询、建筑建材、建筑产业化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1、特级资质企业每年缴纳不少于10000元,会长、副会长单位参照执行;


2、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建材、科研教育等相关企业每年缴纳不少于5000元,监事、各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单位参照执行;


3、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工程检测、装饰装修、监理咨询、设计企业每年缴纳不少于3000元;


4、其他资质企业每年缴纳不少于2000元;


多种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以最高资质等级为标准;会员企业资质升级后按新的资质等级标准缴纳当年会费。因协会特殊工作需要,会员单位自愿申

请多交会费者缴纳数额不限。


第四条  本会收缴会费的方式为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当年度3月31日前一次缴清。


第五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应按时足额缴纳。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会员单位拒不履

行义务时(连续两年不缴会费),可劝其退会。


第六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使用范围是:


1、会务费: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会和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会议开支;


2、事业活动费:用于调查研究、现场观摩、奖励先进、公益培训、专家评审等;


3、外事活动费:用于邀请专家授课、与兄弟省、市协会及社会各界交流活动;


4、印刷宣传费:用于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材料等,协会网站和公众号的年费、宣传费;


5、行政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各类补贴、福利、交通费等;


6、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


1、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协会在银行开设专户。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项活动费用或财务支出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开支。所有支出的费用必须有单

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经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每年费用支出情况,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机关报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4、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25日菏泽市建筑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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